勞務派遣作為一種靈活用工形式,在勞動關系上與標準勞動合同存在差異。關于勞務派遣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有特殊規定,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以下是詳細說明:
一、勞務派遣解除勞動合同的特殊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和第六十五條,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承擔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解除勞動合同時需注意以下特殊點:
- 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合同:如果被派遣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工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勞動者過錯導致解除)。
- 用工單位退回勞動者: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例如因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用工單位經營調整等。退回后,勞務派遣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合同,除非符合法定條件,否則應重新安排工作或支付報酬。
- 經濟補償計算:解除合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勞務派遣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但跨用工單位的年限一般連續計算。
二、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情形包括:
-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提前通知解除: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務派遣單位,或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即可解除合同,無需特定理由。
- 用人單位過錯解除:如果勞務派遣單位存在以下情形,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無需提前通知:
- 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愿下訂立合同;
- 用工單位問題解除:如果用工單位存在強迫勞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行為,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賠償。
勞務派遣解除勞動合同需遵循法定程序,被派遣勞動者在權益受損時,應收集證據,依法維權。建議在解除合同前咨詢專業律師或勞動部門,以確保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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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12-26 15:5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