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務派遣作為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實際在用工單位工作,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權益保護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當勞務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不在同一地區時,勞動者有權選擇向實際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這種規定充分考慮了勞務派遣的特殊性,為勞動者維權提供了便利,避免了因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遙遠而增加維權成本的困境。
具體而言,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包括工資支付、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護等爭議,均可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申請仲裁。這體現了勞動爭議處理中"方便當事人"的原則,特別是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實際用工單位往往是勞動者日常工作生活的所在地,選擇該地仲裁更有利于證據收集和案件審理。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勞動者在申請仲裁時應提供能夠證明與用工單位存在實際用工關系的證據,如工作證、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記錄等。同時,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對勞動者的權益保障承擔連帶責任,這在《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中有明確規定。
勞務派遣勞動者完全可以在實際用工單位所在地申請勞動仲裁,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重要權利,也是維護勞務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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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12-26 08:09:49